泰康附加乐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09:47: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完全丧失
4.保险费的交纳10.3周岁10.2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1保险费的交纳10.4有效身份证件10.22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 4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 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金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乐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见 10.6)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罹 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 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 1周岁(不含 1 周岁)25%
1至 2周岁(含 1 周岁,不含 2 周岁)50%
2至 3周岁(含 2 周岁,不含 3 周岁)75%
(2) 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后(含 3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 依主合同 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 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 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