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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爱家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09:2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

  前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