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鑫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8:2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三、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 十六至三十二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一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若被保险人为女性, 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二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 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6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 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 完全性断离。
14肢体机能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 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5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