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如意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3:4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
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 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 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 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17 周岁。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 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手续及风险 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 实告知 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