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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2014-10-21 13:4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出具的病历、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在申请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符合本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鉴定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一)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释义

  一、等待期:本合同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十二)而导致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首次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