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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2014-10-21 13:4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合同付费期内,若本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效力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释义十八)、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