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e理财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08:5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1)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我们已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若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随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相应变更,且变更至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变更后的数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3等待期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而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增加的,则自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90日为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9.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保险费(见9.6)。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但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减少至0。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9.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3),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