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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11:24: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见9.7)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厘定保险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在保险费率调整前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5.2保单贷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利率(见9.19)执行。若您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