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新光海航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11:24: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9.4)计算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有效的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9.9)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3)的机动车(见9.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