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09: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时,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 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的 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的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上 述欠款的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9.6
其他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