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华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08:5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华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 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
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
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
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