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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09: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 字体表示的部分。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

  4.3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9.6 其他

  10.释义

  10.1 保单周年日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重大疾病

  10.7 医院

  10.8 专科医生

  10.9 意外伤害

  10.10 现金价值

  10.11毒品

  10.12 酒后驾驶

  10.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4 无有效行驶证

  10.15机动车

  10.16 遗传性疾病

  10.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10.1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0.19 约定的利率

  (新光海航精[2010]21号,2010年3月向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10.4)计算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出生满30日至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增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

  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

  2.4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10.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 次确诊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