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7 09:5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32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 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 至 32 种重大疾病为“规 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9.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10.20);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10.21);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0.22)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4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 术或造血干细的异体移植手术。
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
手术。
9.5 冠状动脉搭桥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术(或称冠状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 动脉旁路移植 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术)
9.6 终 末 期 肾 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 (或称慢性肾 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
9.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8 急性或亚急性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重症肝炎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