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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7 09:5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交 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0.18)。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 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10.19)。减保 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第 2.3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