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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7 09:5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见 10.6)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8);

  (4) 被保险��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10.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10.15),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