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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e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10:1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

  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1);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10.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3),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10.14)。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5)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