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0:3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10.8)事故或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随之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周年日)身故,本公司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 本附加险合同随之终止。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10.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4);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身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10.16)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5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0年、15年、20年、25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10.17)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18)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疾保险金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10.19);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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