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0-11 09:5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 由医院11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
11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查报告;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重大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2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