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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0 13:51: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2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 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3

  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特定重

  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 数计算。

  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

  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效力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恢复

  z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y

  现金价值权益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 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 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 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

  4.2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1)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x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3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1

  释义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