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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12:4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6.6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释义

  7.1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2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须由专科医生(见7.14)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7.15)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4、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