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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4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付。

  8.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8.7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 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

  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 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急性心肌梗 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