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30: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件。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所豁免的期交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 算。
2.3 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
2.3.2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 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 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 它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w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豁免保险费的申 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 人的身体予以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豁免的 保险费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起交付,不能单独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4.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