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08 13:31: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7.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恢复
z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
9.21),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险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险合同 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
5.2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现金价值权益
y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 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 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
4.2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
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
9.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9.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1
释义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终止
8.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年龄错误
8.1
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