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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30 10:58: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保的权利……………………………………………………………………………6.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2.2、2.3、8.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责任免除

  2.3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 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 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 不变。

  给付比例

  25%

  50%

  7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