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合理期待原则是什么?如何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运用

2016-05-23 14:3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评析

  此调解案例争议焦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约定保障范围如何认定。

  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此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手术方式的范围,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从症状、治疗方式、治疗费用来看,应当属于一般人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单方面界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对被保险人来说有失公平,不符合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范围。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范围解释。

  保险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仅以手术方案是否经过开胸或者开腹来决定该疾病是否为重大疾病不符合消费者投保目的。该病如果开胸手术风险大,消费者选择保守治疗,也不影响该疾病被定性为重大疾病。或者随着医学技术手段的发展,一些疾病确诊及治疗的技术变革,以手术方案、治疗方式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更加容易发生争议。为避免“重大疾病”定义解释方面的纠纷,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时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该规范将重大疾病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达到疾病诊断即为“重大疾病”,如癌症;第二类除了要符合第一类标准外,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红斑狼疮等;第三类是特定的治疗方式和手段,如冠状动脉手术等。公司理赔实务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第一类重大疾病的认定争议较少,第二类和第三类重大疾病的认定,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争议在逐年增多。

  更多合理期待原则是什么相关资讯请关注南方财富网保险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