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6 11:3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在续保情况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本公司不接受续保,本公司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