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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09-26 10:02: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1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5、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