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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2014-09-25 10:0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4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5.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6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7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

  5.8特别提示 当基本条款与责任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责任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