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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盈瑞重疾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5 09:4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4),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5)的机动车(见9.16);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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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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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

  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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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