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康佑今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7 10:0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的发生率或相关的医疗技术发生重大改变时,我们有权提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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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本产品的保险费率。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同一 性别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自调整后的第一个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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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周年日 起,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本附加合同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四条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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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 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将一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 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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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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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如适用者)或返还保险费(如适 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 给付。
第八部分 释义
释义 1、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释义 2、本附加合同生效: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
日 件下,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释义 3、发病: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
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释义 4、医生: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且为本附加合同
所界定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释义 5、所有已交的保险: 是指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的,截至我们给付保险金时,
费 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