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06: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中载明,投保时的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所附主
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3.2 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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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
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重大
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合同一致,且必须与主合同保险
费一同支付。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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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起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合同中止和复效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一、本附加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
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