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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同盛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6 10:05: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

  的��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

  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

  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

  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

  第2页,共12页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

  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

  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

  保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

  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

  起满365日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

  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费

  豁免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所附主

  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