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08:5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得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以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被保险人在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含)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