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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15 11:33: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认,我们将根据 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 同继续有效。若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前已发生5.1.1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5.1.1承担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5.2 若在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或身故或全残(以较早者为 准)之前,所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或交费期间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作相应的变更。

  5.3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6.1.1 主合同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您;

  6.1.2 故意自残或自伤;

  6.1.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1.4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6.2.1 本附加合同6.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6.2.2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2.3 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2.4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

  6.2.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除 外)。

  6.3 发生上述6.1.1情形导致您身故、全残、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发生上述除6.1.1外其他情形导致您身故、全残、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支付期间

  7.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八条保险期间

  8.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提出续保,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继续承保。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9.1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9.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9.3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条理赔的申请

  10.1 无息返还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主合同被保险人或主合同受益人,申请人须填 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0.2 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或主合同受益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您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0.3 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或主合同受益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0.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