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2014-09-15 10:2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附加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次 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一年: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险凭证。我们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 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 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一、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10 个月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 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确诊30 天后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 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支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前经定点医疗机
构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的30%向被保险人支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分娩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10 个月后,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 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返还
本附加合同生效10 个月内,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或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的,我们向您无息返还该保险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已交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次序以索赔权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先后次序为准,且我们对本条所
列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多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金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4. 主合同或《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续期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计算。
被保险人年龄未满���十六周岁;
您未曾提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