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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10:2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同申请书时,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

  第十四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

  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

  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三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

  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不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 症额外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合同

  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选择或与本公司协商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