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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长青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15 10:1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60 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4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 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 诊断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 请

  3.3

  保险事故通知

  3.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5

  附件9-3

  5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5.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至主合同个人账户。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5.1

  其他事项

  \

  因为确定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等定价基础

  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风险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需要进行费率调整,我们将在开始调整费率六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获批后,我们会向您发放客 户通知书,告知您开始执行新费率标准的时间、方式以及调整费率的原 因。为保持公平性,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 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风险保险费率调整后,我们将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率扣除风 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率调整

  4.2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需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我们

  将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按 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数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 的年龄、性别和保险金额确定。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 百六十五分���一。 当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时,从下一个 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风险保险费

  4.1

  风险保险费的支付

  [

  附件9-3

  6

指因冠状动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