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1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八)严重冠心病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 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 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 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 指标。
(二十九)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级。被保 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 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 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诊断标准定义 III型或 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 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保单保障范 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 型 微小病变型
II 型 系膜病变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 型 弥漫增生型
V 型 膜型
VI 型 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一)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 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
防止 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感染不
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 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三十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 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 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日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病毒阴性和/或 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病毒或者
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三十三)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 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 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日后,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8.6 成人轻症疾病 (一)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 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TNM分���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 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心脏瓣膜介入治疗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 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四)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