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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0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我们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您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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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2 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