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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2 14:2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连续多次续保本附加保险合同,除非有以下任何 一种情况发生:

  1.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九周岁;

  2. 您向我们申请不续保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已在期满前终止。 续期保险费以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数额为准,收费方式与本附加合同相同。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病后;

  4. 被保险人身故;

  5. 本附加合同满期;

  6. 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以下情况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 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身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按照以下情况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1. 若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向被保险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续保时的保险金额

  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续期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第八部分的保险费率表计算得到。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本附加合同所列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医学资料;

  4.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索赔权利人必须到中国大陆境内我公司分支机构提交理赔申请。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

  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