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4:2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日至 60周岁(见 7.3)(含 6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7.4)并被医院(见 7.5)的专科医生
(见 7.6)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7.7),我们按主合同已 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7.8)的 较大值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见 7.9),我们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 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和现金价值也相应
减至为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2),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3)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7.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6)。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