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4:09: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保险费的豁免
3.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身故豁免保险
费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由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并须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
费申请书,并须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豁免保险费申请
3.2
如果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保险事故通知
3.1
5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效力恢复
5.2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中止
5.1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支付续期保险
费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 影响。
我们将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费率
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保险费率调整
4.3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豁免保险费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宽限期
4.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 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4
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 定。
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
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6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效力终止
7.4
已豁免保险费的,您不得变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
份数、档次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