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3:38: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满 18 周岁至 50 周岁(见 8.3)(含 5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8.5)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 8.6),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家庭应
急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8.7)并被医院(见 8.8)的
专科医生(见 8.9)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家庭应急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家庭收
入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家庭收入保险金给付 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所包含的身故或全残责任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责任以一次
给付为限。当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后,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也减至为零,主合
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2),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3)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8.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6)。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