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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2014-09-12 10:34: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v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8.5、8.6、8.7、8.8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2.2投保条件

  2.3基本保险金额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金申请

  3.3保险金给付

  3.4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效力终止

  7.3 适用于主合同条款

  8.释义

  8.1 保单年度

  8.2 有效身份证件

  8.3 周岁

  8.4意外伤害事故

  8.5 少儿重大疾病

  8.6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

  8.7成人重大疾病

  8.8成人轻症疾病

  8.9 现金价值

  8.10初次发生

  8.11医院

  8.12专科医生

  8.13毒品

  8.14酒后驾驶

  8.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8.16无有效行驶证

  8.1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8.18遗传性疾病

  8.19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国华寿发[2009]111号,2009年 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 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日至 59周岁(见 8.3)(含 59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 8.6)、成人重大疾病(见 8.7)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8)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 8.9),本附 加合同终止。这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