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2 10:2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 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90日至 60周岁(见 8.3)(含 6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
成人重大疾病(见 8.6)或特别重大疾病(见 8.7)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 8.8),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日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9)并被医院(见 8.10)的专科医
生(见 8.11)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满 30日(含 30日当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含 18周岁)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日(含 30日当日),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别重大疾
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0日(含 30日当日),我们在给付上述少儿重 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20%基本保额 额外给付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 “成人重大疾
病”或“特别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4),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5)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 “成人重大
疾病”或“特别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 “成人重大疾
病”或“特别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