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09:2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二十八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二十四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定义。
5.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5.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1.5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