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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福利提前给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50: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而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加入本保险的具体时间将在本合同批单上载明。新增加的被保 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 书面通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退还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 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增收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 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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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福利提前给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对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 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八条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2、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 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2)保险费交费凭证;(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于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 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