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价值增长999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39: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 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 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
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调整 因为确定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 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本公司保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需要进行费率调整,本公司将在开始调整费率六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获批后,本公司会向您发放客户通知书, 告知您开始执行新费率标准的时间、方式以及调整费率的原因。为保持公平性, 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剩余保险期间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变更,保 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保险费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受影响。
4.3 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费率发生调整, 则现金价值金额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4.4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即行中止。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保险责任。
4.6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