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3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三、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9]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0](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十八周岁前重大疾病的定义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患有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并由相应的专科医生[12]明确诊断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之一,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2.2 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J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Ι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J2.重大器官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4 页 共 19 页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J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J4.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J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J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