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9 09:0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中航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 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四)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 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 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见释义五)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但因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若再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再承 担本项保险责任。

  二、高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六)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七),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 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 早者为准)。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后,若再次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再承 担本项保险责任。

  三、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 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 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 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本公司只承担以上三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后(以发生较早 者为准),免交本附加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4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

  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四)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

  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

  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5 周岁(见释义五)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但因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若再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再承

  担本项保险责任。

  二、高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六)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七),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

  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

  早者为准)。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后,若再次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再承

  担本项保险责任。

  三、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